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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3第36期)

发布时间:2013-09-18 11:31:00   点击量: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何要求?

  (一)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四)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五)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