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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3第34期)

发布时间:2013-09-06 11:30:00   点击量: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编制应急预案有何规定?

  (一)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五)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六)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八)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九)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十)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