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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3第22期)

发布时间:2013-06-18 11:22:00   点击量: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申请变更有哪些规定?

  (一)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三)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企业名称有哪些情形的工商管理机构不予核准?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二)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三) 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处理应如何办理?

  (一)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3.举证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1.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2.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