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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3第14期)

发布时间:2013-04-16 11:11:00   点击量:

  一、《四川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三)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和专职、兼职保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开展保密监督检查,组织或者参与泄密事件的查处,督促或者协助拟定对泄密事件的补救措施;

  (五)组织开展保密防范技术设备的研制、推广和应用工作;

  (六)审查和监督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工作;

  (七)管理和监督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

  各机关、单位应当设置保密组织,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机关及所属系统、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较多、保密工作任务较重的机关、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保密人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二、对违反国家秘密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一)国家公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各类载体,凡因应确定或者标明密级而未确定或者标明密级的,视为泄密,在追究直接责任者行政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承揽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业务的,由保密工作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由保密工作部门责令其停止复制活动,并没收全部违法复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四)违法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由保密工作部门予以没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出版、销售涉及国家秘密内容出版物的,由保密工作部门责令其停止出版、销售活动,并没收全部违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由保密工作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检查、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对举报、查处泄密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