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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3第13期)

发布时间:2013-04-08 11:10:00   点击量:

  一、《四川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对国家公务人员及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有哪些规定?

  (一)拾得他人遗失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者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二)发现他人出售或者收购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立即制止,并就近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三)发现他人有盗窃、夺取、骗取和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举报。

  各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泄密事件查处办法》,将有关情况报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外的单位或者公民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泄密事件,当地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协助查处。

  二、会务工作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各机关、单位以各种形式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均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对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宣布保密纪律;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严禁使用无线话筒;

  (三)印制会议秘密文件,除按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外,还应当编制号码,分发文件必须按号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

  (四)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会议结束时,应当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收回。凡需带回本单位的,应当如数交保密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保密人员登记保管,不得私自留存;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会场,检查有无遗落的秘密文件、资料。

  三、通信及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建立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必须经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应当设在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地方,并采用机房屏蔽、电磁干扰等防辐射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信息技术存储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必须采取保密技术措施;

  (四)使用进口的电子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正式使用前必须经安全保密技术检测;

  (五)电子计算机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载体,应当及时确定相应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原件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管理;

  (六)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设备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七)明码电报和普通传真电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严禁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严禁以各种形式复制密码电报。

  四、对外交往与合作工作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机关、单位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和考察,必须向接待人员明确保密责任,并对介绍的内容、方式和参观的范围、路线等作出统一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场所、部位、设施以及军事禁区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让境外人员参观;

  (二)接待人员在与境外人员直接接触的任何场合,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因公出境的团体和公民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训;

  (四)禁止携带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外交信使携带,需自行携带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核发权的保密工作部门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

  (五)末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因工作需要确需向外方提供的,依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方需携带出境的应当由中方单位按规定办理;

  (六)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七)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闻采访、社会调查、民意测验、影视制作等活动的境外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而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境外记者的电话采访,应当一律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