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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3第12期)

发布时间:2013-04-08 11:09:00   点击量:

  一、《四川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对机关、单位的保密组织或者保密工作机构有什么要求?

  机关、单位的保密组织或者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二)对本机关及所属系统、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依法组织实施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技术防范工作,查处泄密事件,负责组织制定对泄密事件的补救措施;

  (五)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程序性保密工作;

  (六)向主管部门和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保密行政执法检查由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组织开展,各机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和支持。

  二、对国家公务人员保密工作有哪些规定?

  国家公务人员应当知悉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于国家秘密事项,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

  (二)不准私自制作、收发、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四)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办理其他私事;、

  (五)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六)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准对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隐瞒泄密事件。

  三、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有哪些规定?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机关、单位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管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专职人员,必须经所在单位保密组织和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保密工作部门对管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专职人员,经考核发现不称职或者任用不当的,有权提出调整或者撤换的建议;

  (三)管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专职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在相应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四)印刷、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必须符合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

  (五)印刷、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机关、单位内部或者到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的、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单位,严禁非定点复制单位承揽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业务;

  (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刷、复制过程中产生的底稿、清样、腊纸等,均应当采取与正式文件、资料同样的保密措施;

  (七)禁止复印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资料;其他秘密文件、资料,经本机关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复印;

  (八)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原件制发机关、单位或者其授权单位同意,汇编本(册)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分发范围,按其中原件最高密级确定、标明、并予以管理。绝密级文件、资料不得编入汇编本(册);

  (九)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各机关、单位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由两人以上到指定地点监销。严禁任何机关、单位和公民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售给废品回收行业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