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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3第5期)

发布时间:2013-02-06 11:04:00   点击量:

  一、侵犯商标权有几种情形?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权是如何取得?

  (一)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二)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三、共有商标权如何使用和处分?

  共有商标权可由共有商标权人共同使用,也可以由其各自使用,但各自使用时不得妨碍其他权利人对该共有商标的使用。共有商标权人还可以通过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从中获得收益。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在使用该商标时,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共有商标权人享有对其共有商标权的处分权,包括转让和放弃其共有商标权的处分。共有商标权人转让其共有商标权的,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不同意者应当接受该转让,否则视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商标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共有商标权人未经其他商标权人同意擅自转让商标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妨碍了其他商标权人行使其优先受让权的,其转让无效。但受让人善意时除外。共有商标权人放弃其共有商标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申明,并报商标局登记公告。共有商标权人的放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在公告之前可以撤回其放弃。

  部分共有商标权人放弃其商标权的,其放弃部分由其他共有商标权人共同享有。共有商标权人都放弃共有商标权的,该商标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