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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第47期)

发布时间:2012-12-20 10:55:00   点击量:

  一、招标法对项目招标形式有哪些规定?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招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有什么要求?

  (一)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四)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