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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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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第36期)

发布时间:2012-09-29 10:21:00   点击量:

  一、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规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三)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四)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五)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六)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七)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八)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二、合同法对运输合同有什么规定?

  (一)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三)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四)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五)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