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学习园地

联系我们

ABOUT US

四川省粮食产业集团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滨江大道三段53号

电话:028-26873098

传真:028-26009800

邮编:050000

普法用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用法

“六五”普法学习资料(第16期)

发布时间:2012-05-14 09:46:00   点击量:

  “六五”普法学习资料16

  一、什么是信托,信托应该采取怎样的形式?

  《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二、在哪些情形下,信托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依照《宪法》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义务?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受教育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