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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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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第14期)

发布时间:2012-05-02 09:31:00   点击量:

  普法学习资料14

  一、证券公司哪些行为是欺诈行为?承担何种后果?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是证券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何判断内幕交易?

  法律禁止证券交易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三、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股票应注意哪些问题?

  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当警惕和拒绝:

  1、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2、证券公司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3、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