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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第13期)

发布时间:2012-04-24 09:24:00   点击量:

  “六五”普法学习资料

  一、我国票据法上规定了哪些种类的票据?

  票据法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已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丧失,失票人有怎样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票据权利在多长期限内不行使会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