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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第11期)

发布时间:2012-04-09 09:21:00   点击量:

  “六五”普法学习资料

  一、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哪些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外资企业如何雇佣中国职工?职工是否可以设立工会组织?

  答:外资企业雇佣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佣、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