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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第10期)

发布时间:2012-04-01 09:20:00   点击量:

  “六五”普法学习资料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和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如何投资?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四、如何申请设立合作企业?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