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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第9期)

发布时间:2012-03-26 09:20:00   点击量:

  “六五”普法学习资料

  1、什么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双方各负哪些义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项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2、哪些民事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和财产权益。

  3、人身受到侵害,如何主张赔偿?

  因人身受到他人侵害而遭受损害的,有权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要求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