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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第7期)

发布时间:2012-03-12 09:18:00   点击量:

  '六五'普法学习资料

  1、什么是合同?合同一般包括那些条款?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在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

  3、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买卖合同对出卖物的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的,应当如何处理?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