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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20年第42期

发布时间:2020-06-24 15:37:04   点击量:

粮油安全储存守则
(接上文)
第四章 粮库防火防爆
       十六、火灾预防及处置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粮库(油库)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粮食消防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粮库(油库)必须配置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员,负责定期检测、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负责检查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粮库(油库)必须加强火灾隐患防范,严禁烟火,严禁在储粮区、油罐区、作业区及其他禁烟区吸烟。严禁堆放易燃、可燃材料,及时清理堆场内的杂草、垃圾,及时排查处置粮库周边环境火灾隐患。严禁擅自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分级审批制度。
       发生火情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粮库(油库)带班负责人,并立即灭火,灭火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粮食着火,用水灭火;油脂着火用泡沫灭火;磷化铝着火,应用干粉、干燥砂土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泡沫和酸式灭火剂灭火;烘干塔着火时,应立即关停风机,同时加快入潮粮和排粮速度,防止加大火情;电气着火,应先切断电源,后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灭火;电气焊作业时周边着火,应先切断电源,移走氧气瓶、乙炔瓶;交直流电焊机冒烟或着火时,应首先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乙炔钢瓶发生火灾,应先关闭阀门,用干粉灭火器或带喷嘴的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发生火灾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粮库(油库)带班领导,同时拨打119电话,报告单位名称、地址、火灾情况、着火物资、联系电话等,并派人在路口接应消防车。在不危及人员安全情况下,现场作业人员应开展自救,无法自救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电话。
       十七、粉尘爆炸预防及处置
       粮库必须按规范、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有效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必须严格执行灰尘清扫制度,避免产生二次扬尘,确保场地无积尘、扬尘;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控制粉尘。
       粮库应保证仓房及设备泄爆装置安全有效。严禁拆除通风除尘、防爆、卸爆、接地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和防爆装置,确保设备和装置完好。
       进入粉尘防爆区,人员应穿防静电的工服,严禁穿戴化纤、丝绸衣物和带铁钉的鞋,防止产生火花;严禁使用铁器敲击墙壁、金属设备、管道及其他物体。
       筒仓输送系统检修时,应采取措施隔断与明火作业相连的管道、孔洞;筒仓清仓作业时,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照明灯具,清仓车辆必须装配火星熄灭器,装载机铲斗接触地面的部位必须安装防止摩擦起火的非金属材料,装载机尾端应安装防撞橡胶材料,防止产生火花。
       发生粉尘爆炸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疏散所有人员至空旷安全地点,避免二次粉尘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然后报告粮库带班领导;粉尘爆炸造成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电话;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粮库应按规定上报。
 
第五章 租仓储粮和外包作业
       十八、租仓储粮
       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应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等。
       承租企业必须安排本企业在职人员对租仓储粮及仓储设施进行管理,对租仓储粮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租仓储粮中必须得到执行。
租赁库点所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000米内无易燃、易爆、毒害危险品和污染源。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且功能正常。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承租企业负责人对租仓储粮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租企业派驻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应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承租企业应保障和落实租仓储粮必需的安全生产设施及其经费,因未能保障和落实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租企业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每两周、企业分管负责人每月、企业负责人每季度应对租仓储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应追究租仓储粮点负责人及安全员的责任。
        承租企业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租仓储粮点应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的,应立即责成承租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承租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九、外包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外包作业人员审批制度,严禁外包作业人员擅自作业;粮库(油库)应建立外包作业单位和劳务人员管理档案。
       外包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或作业许可证,应为所有参与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外包作业单位负责人是外包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粮库(油库)与外包作业单位签订外包作业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劳务人员应提交身体健康合格证,粮库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外包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告知书》。
       外包作业前,粮库(油库)应组织对外包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督促和配合外包作业单位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和考核,外包作业人员应在安全交底或安全生产作业承诺书上签字。
       粮库(油库)应对外包作业单位及其人员进行作业前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资质和业绩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协议是否签订,职业健康安全要求是否充分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外包作业人员是否掌握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安全资源配置是否合理等。检查合格后,允许外包作业。
       粮库(油库)应定期与外包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沟通,掌握安全情况、强调安全要求并留存记录。定期检查外包作业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时,立即责令其整改,并形成记录,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重大隐患应报当地安监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外包作业单位应立即告知粮库(油库)。
       外包作业验收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粮库(油库)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验收;验收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形成记录,并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