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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9年第18期

发布时间:2019-09-25 15:41:00   点击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接上文)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