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学习园地

联系我们

ABOUT US

四川省粮食产业集团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滨江大道三段53号

电话:028-26873098

传真:028-26009800

邮编:050000

普法用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用法

“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9年第10期

发布时间:2019-05-30 15:30:00   点击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接上文)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