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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9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9-03-29 15:07:00   点击量:


中共中央印发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接上文)
  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第七章 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