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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8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18-03-06 10:35:50   点击量:


第五章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宪法的价值体系与价值规范以其特有的功能引领和推动了改革的进程,同时巩固了改革的成果,发挥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总体调整作用。我国现行宪法的第二章,章名叫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4个条款涵盖了公民绝大部分的基本权利。之所以说是绝大部分,是因为有些公民的基本权利散见于宪法条文的其他条款,也有些基本权利并未列举。宪法条文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法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具体体现。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之所以称之为基本权利,是因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最核心、最基础的部分。
       一般来说,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在宪法规范的意义上得到了类型化,如住宅自由、议论自由这些耳熟能详的基本权利。除了被宪法类型化的基本权利之外,还有一些没有被类型化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类型在宪法上被称为一般行为自由,他们没有被类型化,而是被一般行为自由这样的口袋条款所囊括。那么,由此也引发这样一个问题,公民的行为自由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他们是否都受到宪法保护呢?宪法对他们的保护程度是否一样呢?一般来说,与人权密切相关的那部分自由,是基本的自由,应该受到宪法保护。相应地,如果乞丐主张乞讨自由,骑车人主张任意在马路上的骑车自由,吸烟者主张吸烟自由,这些行为自由,往往不是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对象。
       一、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一词的由来
       “公民”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历史记录上。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在由氏族社会向城邦社会转化的过程中,基于处理城邦共同体公共事务的需要,逐渐产生了公民概念。此时,公民指的是那些“属于城邦的人”。由此可见,最早的公民概念是对古希腊不同阶层分类的一种写照。同时,公民概念还表明了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政治动物,城邦的公民应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喜好之上,即公民应当将保卫城邦的义务置于个人权利之上。”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为共同体的存在与繁荣贡献自身力量,其个人的命运与共同体本身的命运息息相关。发展到古罗马时代,随着民事关系的发展和社会成员阶层的分化,虽然此时的公民阶层仍然是一个特权阶层,然而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已经出现了分离的迹象。
       经历了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革命,自由、权利、独立、平等的思想逐步渗透到公民概念之中。尤其是在资产阶级取得胜利并建立国家后,新的公民概念形如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