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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8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8-01-31 10:31:07   点击量:

第四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反对人治和特权是保障平等的坚船利器
       (三)祛除“超国民待遇”
       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官僚等级以及身份等级制度。这一历史性因素致使我国现行的体制内还残留着一种隐蔽的特权。因为是权力在体制内的滥用,被称作制度特权。它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初衷,堂而皇之进入现行制度,一旦确立,很难被挑战。不仅如此,有些特权形式,甚至被看成约定俗成的惯例,披上了合理存在的外衣。制度特权带来了对社会资源,尤其是对稀缺资源的垄断性分配,成为人们本能的追逐对象。“公务员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体制内福利待遇的渴望和追求。例如社会保障制度,比起一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保体系具有优势,被指责是公务员的“超国民待遇”。
       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公费医疗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指导性文件。部分省市已经启动相应改革,将公费医疗并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并探索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系列去“超国民待遇”的改革,引起了广泛关注,目标是实现社会保障的一体化,祛除因制度特权造成的不公正待遇。只有以法治之道将制度特权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体现平等原则,才能逐渐清理、废除制度特权。
       五、司法是维护平等的最后防线
       司法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人们逐渐重视通过诉讼寻求权利救济,解决纠纷。相应地,人们对司法机关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审判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司法机关只有以公正为价值追求才能树立司法权威,胜任社会正义最终守护者的角色。
       (一)反歧视诉讼,任重道远
        我国立法中有禁止歧视的规定,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就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平等是个宏大的命题,但平等不能超越实体权利而抽象存在。以反对歧视的方式保护平等权,促进平等,为平等权的司法保护铺开了道路。歧视问题是个世界难题,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现象。反歧视注定是一场艰巨的、持久的战争。
       在我国,农村出嫁女在娘家的村集体财产分配中可能受到不公正待遇;用人单位会以表面上正当的理由解除与乙肝携带者的劳动合同;大学生考公务员却因为身高、学历、年龄等条件不“达标”而被拒绝录用。这些情形涉及男女经济平等、不得歧视村民,就是机会平等、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担任公职的机会平等,不得以身高、学历、年龄等歧视的法律问题。禁止歧视的法律规定只有通过诉讼,在个案中适用,才能在权利人的平等权受到侵害时,切实地保护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