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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学习资料第52期

发布时间:2017-12-26 14:30:10   点击量:


宪法学习读本

第四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平等权的宪法保护是人类的理性选择
       (二)平等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形式
       依据宪法,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多项公民权利。当女性的受教育权因性别歧视受到剥夺时,有权要求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当农村人的受教育权因地域歧视受到限制时,有权要求与城市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当个子不高的男性求职者,或35周岁以上的求职者,因身高歧视或年龄歧视被国有企事业单位拒之门外,有权要求与高个子男性、不满35周岁的求职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可见,平等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形式。
       平等既是一项宪法权利,又是一项宪法原则。一方面,所有宪法权利中都包含着平等的含义,受平等规范的约束;另一方面,平等本身是抽象的,平等权的实现,往往依附于各项宪法权利,才获得具体的内含。不仅如此,宪法上的平等规范还具有一种宣告功能。平等作为人类的信仰,经历了从日常口号到作为人权“宣言”的宪法规范的演变历程。
        回顾新中国的法制史,1954年,平等原则被庄严地写进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20世纪50年代后期,平等原则被批判为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用。直至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才恢复、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第4款规定了一般平等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宣示了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保护,对于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和政治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除了对平等权的概括性规定外,宪法还有若干条款规定了具体平等权:序言和第4条规定了民族平等,第34条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第48条规定了男女平等。此外,尽管我国宪法并未规定一般性的平等权兜底条款,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为宪法对平等权的保护提供了开放性空间。不断完善平等权宪法保护的规范体系,有效地加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才能更好地保障各项公民权利。
       (三)宪法监督是保护平等权的有力武器
       宪法监督是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对某些国家机关的涉宪活动进行监督,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有悖于平等原则的行为,很可能构成歧视,给特定公民造成伤害。为了约束公权力,国家应建立、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纠正违反平等原则的行为。
       宪法监督一套完整的制度,不仅仅要求对法规进行审查,还包括科学的宪法解释机制,而最关键的是建立符合国情的宪法监督模式,激活宪法监督的实效,让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切实发挥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