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学习园地

联系我们

ABOUT US

四川省粮食产业集团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滨江大道三段53号

电话:028-26873098

传真:028-26009800

邮编:050000

普法用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用法

“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7]第46期

发布时间:2017-11-30 10:14:41   点击量:

 
宪法学习读本


第三章  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二、国家的根本制度
       2、选举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普遍性原则
       我国《宪法》及《选举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善、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机和被选举机;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见在法律上,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机,除年龄、国籍和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外,没有其他特殊的资格限制。这体现了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平等性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选举原则。在2010年前,我国“同票同权”的选举机是大问题在于城市选民的复选权问题。1953年3月1日,新中国实施了成立后的第一部选举法,简称53年选举法。这部选举法对城市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其第二下条规定来看,工业市的城市居民,每10万人即可拥有1名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之后的近五十年,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一度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分别保持八倍、五倍、四倍的不同比例。直到2010年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会议审议通过《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其核心内容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以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建议,农业大省代表人数增多,并不意味代表农民的代表多了。但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在政治地位的平等而言具有象征性意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利于选民政治情感的表达和主人翁责任感的增强;另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种选举方式在人口地域大国、相对节省程序、时间,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是低成本高效率的选择。而且很大程度上,代表的素质高于一般公民素质,因此更能够从整体上代表和体现公民的意志。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选举方式就已经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而且那时仅基层人大代表才能直接选举,县级及以上都是间接选举。尽管如此,当时的思想认识上,也没说直接选举的层级要静止不变。关于这一问题,邓小平曾指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将来也一定要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国人大决定修正1978年版宪法的第35条第2款,修改为:“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就这样,直接选举的层级由乡镇一级提高到县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