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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7]第43期

发布时间:2017-11-30 10:04:57   点击量:

宪法学习读本


第三章 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二、国家的根本制度
       《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款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简言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具体来说,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都应坚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从中国革命和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特别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产物。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思想来自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它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人民民主专政则是我国共产党人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结合中国具体实践而创立的中国特色革命理论,两者有同样的思想基础。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内容包括: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结合;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中,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所以人民民主专政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同时,人民民主专政更能确切地表达出我国政权的性质、内容和职能。
       (一)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016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人,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根据《宪法》第2条和第3条的上述规定,在我国政治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简单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政权的“人民性”为前提,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以权力统一为特征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一种社会主义民主共和政体。
 
小知识
       早在1935年,毛泽东就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中提出了“人民共和国”的口号及政策。1948年,党中央发出《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的通知》中,首次使用了“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后来毛泽东多次著述,特别是在1949年“七一”社论《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里,对“人民民主专政”作了精辟的系统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