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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7]第35期

发布时间:2017-10-10 16:20:07   点击量:

宪法学习读本
第二章 宪法法律至上
       二、任何权威都不得超越宪法法律的权威
       宪法是人民的选择,其规范具有至高无上性。宪法之外的其他权威必须服从于宪法权威,不得超越宪法权威,否则会失去正当性与合法性。
       (一)科学认识党与法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关于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上,学界、社会,甚至党政机关内部,一直存在着“党大还是法大”的争论。这一问题长期困扰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角度,科学论述了党与法的关系,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关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2015年2月2日,习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古人说:‘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我说过,‘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祥,要明确予以回答。‘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限一定要划分清楚。”
       (二)政治权威受宪法法律约束
       权威代表着管理者来自于内心的认同。政治权威常以政治权力为后盾,是政治权力的合法化。宪法权威不仅表现在人们对于法律的外在服从,更在于对于宪法发自内心的、忠诚的拥护。同样,政治权威所依凭的政治权力同样需要具备正当理由才能得到民众的支持和信仰。所以说,管用而有效的权威,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由美国于1787年制定的,至今已有200余年。
       然而,任何一项法律都不是豪无瑕疵的,美国宪法也有其自身缺陷。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民兵是自由州安全的保障,因此人民持有枪支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也就是说,持有枪支是美国宪法授予人民的固有权利。然而,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美国校园枪击案说明,仅仅声称“持有武器是为了自卫”是远远不够的,对公民持枪权利缺乏相对应的义务,成了美国宪法中饱受质疑的设计缺陷。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美国宪法的权威对于国家政治的正常稳定运行所起的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