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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7]第33期

发布时间:2017-10-10 16:12:56   点击量:

宪法学习读本
第二章 宪法法律至上
       “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任何不尊重宪法、破坏宪法、挑战宪法的言行都是对共和国的价值本系、国家根本制度以及对执政党合法性的挑战。而否定宪法权威的实质是否定宪法至上的政治哲学与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法治观,明确了“宪法法律至上”命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其核心是全面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未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实施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需要通过宪法来凝聚共识,通过宪法来解决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核心问题。而准确理解和把握宪法法律至上是寻求社会共识,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宪法作用的基本前提。
       宪法法律至上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宪法至上,二是法律至上。从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基本属性讲,宪法和法律不能同时成为“至上”的规范,因为法律有可能因违宪而宣布无效。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统一原则时,是在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并不涉及规范的位阶问题。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法律至是由宪法本身的性质与功能所决定的,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权威性是宪法至上的来源,也是其依据。同时,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共识,是各阶层共同商议并互相接受的一致表达。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其规范是各个法律制定的基础。
       (一)所谓权威,是使人们具有内心确信并指引其行为的理由。与权力的概念一样,权威也是一个内涵难以完全确定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权威是指一种使人服从的力量。人们服从某种权威,即基于内心的信念同意、认可或赞同某种价值,进而追求一种正当性或者公正价值。因此,权威的本质是内在的认同,而不是基本外在的强制而形成。如果权威失去了正当性,权威本身也会失去存在的意义。权威不同于权力,权力的强制命令可能会使人顺从,但却得不到人们的忠诚。显然,权力强调的是实际的控制效果,而权威则建立在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之上,以自觉、自愿的服从为前提,是基于价值共识与认同而形成的认识。
       根据上述分析,合法性的权力与权威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渠道就是“法律化”,即通过法律安放权力和权威。法律权威实际上反映了权威与权力的法律化方式,而法律权威的基础和最高形态乃是宪法权威。作为国家根本法和最高法,宪法应当成为法律权威中的权威,具有至上的地位。所谓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理念与理由,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活动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
       自宪法产生以来,基于以宪法权威为基础的宪法至上理念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共识。宪法权威的价值基础在于,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是国家存续的基本理念。权力源于宪法,是通过宪法而获得的,权力行使的正当性、行使的方式等都要寻找宪法上的依据;一切公权力行为都要遵循宪法,不与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作为立国之本、治国之本、兴国之本,宪法权威的价值具有普遍性。基于对宪法权威的信奉而形成的宪法共识是塑造社会生活的价值根据,为民众所信仰的宪法所具有的权威性与宪法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其有必然的联系。
       我们知道,法治首先是规则之治。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最高的。对此,有的人将宪法称之为“国家的最高法”或是“法中之法”;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将其称为“国家的根本法”。不管称呼如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例题是无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