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学习园地

联系我们

ABOUT US

四川省粮食产业集团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滨江大道三段53号

电话:028-26873098

传真:028-26009800

邮编:050000

普法用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用法

“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7]第31期

发布时间:2017-08-21 16:57:04   点击量:

宪法学习读本
第一章  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
       三、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重大意义
       第一,设立“国家宪法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并于2014年12月4日,开展了首次纪念活动。习近平总书记为此作出了重要的指示:“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设立“国家宪法日”,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国家宪法日”、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健全宪法实施制度精神的贯彻落实和积极响应,是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意味着依宪治国又迈出了崭新的一步。“国家宪法日”是一个国家纪念宪法、尊崇宪法、强化宪法意识、推动宪法实施的有效手段,有利于人民群众树立法治信仰,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设立“国家宪法日”只是我们维护宪法地位与权威、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的开始。究竟能否通过形式、程序及围绕“国家宪法日”的系列措施与活动,真正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国家、政府、社会及公民的共同努力,逐渐的让宪法精神、宪法权威不只在“国家宪法日”当天,而是融入每个公民的生活中。
       第二,创设宪法宣誓制度。宣誓本身是一种仪式,根源于人类心中的信仰与崇拜。宪法宣誓制度是向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宣誓,也是向全体人民宣誓。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世界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世界上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的有97个。可见,这是有成文宪法的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一种普遍制度。创设中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是强化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我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对于这一制度,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极为清晰的说明,他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2016年2月26日人民大会堂二楼东大厅举行了第十二届中国全人大常委会首次宪法宣誓仪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领誓人、新任命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源将左手按于宣誓台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右手握拳,宣读誓词。新任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张勇、许安标等人并排站在领誓人后举起右拳,在鲜艳的五星红旗、庄严的国徽见证下跟诵誓词。向宪法宣誓,是宣誓人对宪法的一种表态,是宣誓人的一个承诺、一份信守,也是将来监督监察其责任履行的一会凭据。正义是要看得见,忠于宪法要大声地说出来,掷地有声的誓言是宣誓人对法治国家建设确信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