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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7]第25期

发布时间:2017-07-10 16:16:21   点击量:

宪法学习读本
第一章 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
       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重大要求。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对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作出的新诠释,也是对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作出的新定位。让我们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的步伐愈发稳健。
       一、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历史演变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人类社会在时空上不断变迁、延伸,我们无法预知未来,但是可以从历史的蛛丝马迹中推测未来的可能性。中国的改革渐渐步入深水区,我们必须在改革与发展的道路上步步为营。想要真正理解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得先从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说起。
       (一)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前世今生
       让我们穿越时光的洪流,将目光投向古代中国。自第一个政治国家夏产生以来,法就产生了。经过商周的推进,在先秦就出现了韩非子为代表倡导“以法治国”的法家。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现代的“法治”经渭分明。虽然有古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同罪的只是王子而非国王皇帝;况且王子也是能够法外开恩的。古代中国法治的政治基础是王权与君权。君主身上只荣耀、特权,而无责任、义务。这些所谓的法律来自君权,维护的首先自是君主。
       中国现代法治肇始于清末。仁人志士出于强国兴邦、救亡图存的目的引进西方法治思想,启蒙民智未开的大众。然而晚清政权已是强弩之末,中国法制刚刚迈开现代化的步伐就分崩离析。辛亥革命之后,民国时期的中国法制有了一定进步,在国民党结束对大陆的统治之前,已经建立起了“六法全书体系”。但是,六法全书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不符合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对法律的要求。
       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废除了六法全书。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建立一套适合于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迫在眉睫。但是,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不一帆风顺,“文化大革命”又使稚嫩的社会主义法制遭遇严重挫折。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经历了万般劫难的中华民族更能体会到法治的弥足珍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大门,也重新开启了民主与法治的大门。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法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004年,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的大会上,时任中共中央书记的胡锦涛同志正式提出“依宪治国”的概念,并将依宪治国与依治国的关系描述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2012年12月的日,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两个坚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2014年10月28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重申“两个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