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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7]第21期

发布时间:2017-06-09 10:06:49   点击量: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通报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研究安全生产领域责任的有关问题。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诚信等级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应当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并重新评定诚信等级。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建立安全生产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机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查找本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危险源(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不同致灾因素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索道运营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以及人员定期演练,统一调配使用,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化工园区应当组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园区应急救援任务。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