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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7]第17期

发布时间:2017-06-09 10:01:08   点击量: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者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落实下列措施:

  (一)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二)控制作业场所爆炸危险物质的储存数量;

  (三)定期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四)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定期检验储存装置,在储存、使用区域设置泄露收集处理装置和事故排水系统,在操作岗位设置洗眼器、淋洗器,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相关急救药品。

  第三十八条 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动物园、公园、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

  (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配电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六)同一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在上述场所举行大型集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地下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

  (三)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

  (四)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

  (五)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用电、民用燃气、实(试)验药品、实(试)验室、制氧站、宿舍、病房、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施工、交通工具,以及室外教学、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不得出租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自办工厂、公司、商场(店)、宾馆、饭店和出租或者发包场地、临街门店、食堂、超市、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窨井、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以及水暖、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