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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4第1期)

发布时间:2014-01-03 11:42:00   点击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哪些情形不予批准或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二)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二、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是如何规定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三)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四)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五)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九)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